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项的全称:淮海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宗旨:充分发挥全国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公正性、先进性,为淮海经济区域广大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淮海经济区域经济、科技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性质:淮海科学技术奖是由淮海经济区域20个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起设立,由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148号),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首个区域性的科学技术综合奖励。
第四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范围:淮海经济区域内的徐州、盐城、淮安、连云港、宿迁、淮北、宿州、阜阳、蚌埠、亳州、济宁、临沂、枣庄、日照、泰安、莱芜、菏泽、开封、商丘、周口等市所辖行政区域。其他毗邻城市可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包括“淮海科技创新奖”、“淮海科技人才奖”两个奖种。
第七条 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学术研讨等活动,提高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办奖质量和水平,推动淮海经济区域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第八条 充分发挥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平台作用,大力促进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开展科技推广、科技评估、科技博览等系列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的更好结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为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委员会由淮海经济区域各成员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另聘请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承办机构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地址: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东综合楼A520室。
第十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设立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监督审查工作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为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的咨询、服务和监督机构。
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对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各项技术指标和评估体系等。
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审核申报推荐项目材料,根据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等。
监督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对淮海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和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来人来信和各种举报,提出处理意见,防止学术腐败和其他不良现象的发生等。
第十一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淮海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和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事宜。办公室下设咨询服务、宣传策划、项目申报等部门,分别承担淮海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咨询服务、开展宣传策划活动、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以及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要相应设立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名称为:淮海科学技术奖XX市委员会、淮海科学技术奖XX市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由有关方面共同组成,以利于协调开展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协,尚未具备条件的成员市也可暂时挂靠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奖励
第十三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采取分级开展、层层把关的办法进行。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和专业初审工作,形成评审和推荐意见,确定推荐评奖等级,报送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
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汇总各成员市报送的推荐项目材料,提交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开展复审和终审答辩等工作,拟定评奖等级意见并进行公示。
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推荐和初审、复审、终审答辩、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进行审核,确定评奖等级意见。
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据此制定《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统一制作奖牌、证书和表彰决定;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项各等级奖励标准,并对获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奖励;鼓励获奖项目和人员所在单位(系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筹措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由各成员市组织各学会、企业科协等社会团体及社团挂靠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捐款赞助,同时接受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赞助。奖励基金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 在条件许可时,发起成立淮海科学技术奖基金会,同时将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并入淮海科学技术奖基金会。
第十九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各成员市的社会捐助和日常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终止,应当召开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会议,于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其他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