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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9年3月27日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来源:淮海科学技术奖      | 2019/4/9 14:3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淮海科学技术奖章程》,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148号)是经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淮海经济区域各成员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举办的全国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内第一个区域性科学技术综合奖。淮海科学技术奖包括淮海科技创新奖、淮海科技人才奖两种奖种。淮海科学技术奖是社会荣誉奖励,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协作、联合攻关、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四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为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淮海科技创新奖主要包括:应用类科技成果、基础类研究成果、科普和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等。

    (一)应用类科技成果:必须是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已实施的科技成果;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问题的科技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转化、推广成果。成果要在所在市乃至淮海经济区域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成功应用,效益突出,为所在市乃至淮海经济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淮海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应用类科技成果,鼓励在产学研结合、联合协作攻关、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申报淮海科学技术奖。

    (二)基础类研究成果:必须是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科技政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突破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要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其原创性为国内外学术界所普遍认可。研究成果要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淮海经济区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意义。

    (三)科普和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科普类科技成果主要是对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普作品(已公开发行一年以上的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软科学类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在宏观决策、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对科技进步贡献和经济社会成效突出的科技管理成果、科技情报研究成果、科技档案管理成果和科技服务类成果等。

    第六条  淮海科技人才奖主要包括淮海科技英才奖和淮海科普典范奖。

    淮海科技英才奖主要授予淮海经济区域内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杰出科技专家、学者。

    淮海科普典范奖主要授予淮海经济区域内在基层或社会化科普工作中长期扎实工作,事迹感人,贡献突出的科技推广和普及工作者。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  淮海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条件

    (一)应用类科技成果:

    1、新产品、新材料:采用新原理、新构思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其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有相关的批件、许可证,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研究论文应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4、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号,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生物制品应取得卫生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批准生产的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医疗器械:技术水平先进,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发市场准入的《注册证书》;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准入的《注册证书》。

    6、生物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较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部以及行业部委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所在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优秀设计、重大工程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所在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成果,必须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基础类研究成果: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创造性和很高的学术水平的成果,以及以论文为主要形式的成果。基础理论或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

     (三)科普和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1、对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普作品(已公开发行一年以上的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获得省级以上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

    2、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所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成果;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科学技术或经济体制改革,组织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开发新产品、技术出口、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管理成果;有独到见解、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它软科学研究成果。

    3、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军用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省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通过系统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技进步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振兴全省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淮海科技人才奖的申报条件

    (一)淮海科技英才奖:淮海经济区域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科技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位的杰出科技专家、学者。

    (二)淮海科普典范奖:淮海经济区域内长期(20年以上)从事基层科技推广普及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事迹感人,影响深远的在位的科技推广和普及工作者。

    第九条  申报者须填写《淮海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并附有关科技成果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申报项目第一完成人现在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淮海科技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且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社会力量奖励)的。

    第十一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评审和推荐:

    (一)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受理行政辖区内的申报项目,并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完成项目专业初审工作,形成评审和推荐意见,确定推荐评奖等级,报送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

    (二)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分室负责审查和汇总各成员市报送的推荐项目材料,提交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复审和终审答辩等工作,拟定评奖等级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推荐和初审、复审、终审答辩、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评奖等级意见。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推荐项目,在报送淮海科学技术奖受理机构之前,须进行相关的科学技术评价(成果鉴定)、科技查新和评估审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为提高淮海科学技术奖的申报项目质量,非盈利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承担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科技查新和评估审查等工作,但须经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的授权认可。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四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和人员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向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项目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市办公室组织处理。各成员市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交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专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成员市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各成员市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提交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授予

     第十九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等级、评审周期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项共131项,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一)淮海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数量111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40项,三等奖≥60项。

    (二)淮海科技人才奖不设等级,其中淮海科技英才奖、淮海科普典范奖每届各10名左右,每人终身只获一次奖励。

    淮海科技创新奖和淮海科技人才奖奖项数量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和颁奖

    (一)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统一制作奖牌、证书和表彰决定;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立奖项各等级奖励标准,并对获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奖励;鼓励获奖项目和人员所在单位(系统)给予适当奖励。

    (二)围绕淮海科学技术奖的颁奖活动,鼓励各成员市动员和组织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办科技论坛、科技博览等与颁奖活动一体的大型科技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

    第二十一条  奖励基金来源及其管理

    (一)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来源:

    1、境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商社等法人及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和赞助;

    2、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筹措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奖励基金募集工作。

    (三)奖励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罚责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淮海科学技术奖的,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向申报人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甚至社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淮海科学技术奖的,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通报批评,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淮海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奖励办法》的规定,可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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